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现将《乐清市畜牧业产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乐清市农业农村局
乐清市财政局
2020年11月11日
乐清市畜牧业产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畜牧业产业扶持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促进我市畜牧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农〔2020〕20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清市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乐政办发〔2014〕8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畜牧业产业扶持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监督和绩效评价。
畜牧业产业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是指我市安排用于扶持畜牧业产业发展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扶持资金的补助对象是指在我市从事畜禽或特种经济动物养殖的养殖场(户)、养殖小区。
第四条 扶持资金用于扶持符合立项条件的未建、在建以及一年内已建的以下项目:
(一)畜禽种子种苗工程;
(二)畜牧业转型升级;
(三)畜禽排泄物综合治理及资源化利用;
(四)动物防疫及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
第五条 扶持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行政和规范管理原则;
(二)公开、公正、公平和效率原则;
(三)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并重原则;
(四)公共财政和财权与事权相匹配原则;
(五)资金整合和以绩效为导向原则。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六条 项目申报由市农业农村局拟定项目申报通知草案,经与市财政局会商后,于每年6月30日前联合发文下达当年的项目申报通知,补助标准以当年项目申报通知为准。
第七条 项目申报通知应包括扶持重点、申报条件、补助标准、扶持方式、申报资料、申报期限以及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八条 项目申报主体根据项目申报通知要求,填写项目申报文本,连同相关资料,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范围内申报的项目进行初步审查,对符合申报要求的,在申报规定的期限内,报送市农业农村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对项目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项目认定
第十条 市农业农村局在项目申报截止日期后应及时组织项目的现场踏勘、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 现场踏勘人员由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及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相关人员组成。
第十二条 现场踏勘可采用抽查方式,但申请补助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现场踏勘。
第十三条 现场踏勘后,由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共同作出踏勘结论,并经踏勘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 市农业农村局根据踏勘结论及时组织项目评审工作。项目评审为书面评审,主要依据为项目申报材料和踏勘结论。
项目评审人员由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相关工作人员组成,必要时可邀请上级部门或我市其他相关部门专家参与评审工作。
第十五条 项目评审后,应确定当年项目建设计划和资金补助方案草案,经评审人员签字后,报市农业农村局和市财政局审核。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计划和资金补助方案草案,经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审核后,统一在乐清市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在公示期内,如有针对资金补助方案内项目表示异议的,市农业农村局和市财政局应及时组织人员对所反映的问题进行核实,并根据核实的情况适当调整计划。
第十八条 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核实调整后,由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联合发文下达项目建设计划和资金补助方案。
第四章 资金拨付与监督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根据项目建设计划组织项目实施,根据项目实施进度,由市财政局按照资金补助方案拨付补助资金。其中,最高预拨资金不得超过补助资金的70%。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建设内容需要调整,应由项目建设单位申请,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后, 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和市财政局。经市农业农村局和市财政局审查后,作出同意调整或取消项目的决定,并发文下达。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在项目建设完成后,应及时向市农业农村局申请项目验收。项目验收由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市财政局参与。
第二十二条 对争取到上级补助资金的项目,市本级财政予以优先配套,并比照本市补助标准适当提高。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未按计划完成项目建设内容的,由市农业农村局提出整改要求,整改后仍未能通过验收的,市财政局停拨资金。项目确需终止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文函告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财政补助酌情予以核减。
第二十四条 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应会同相关部门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在检查中如发现项目单位虚报项目、套取扶持资金,或将扶持资金挪作他用的,应停拨资金,并追回已拨付的资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除项目类补助外的政策性补助,其补助对象、补助标准、补助方式等以当年发布的畜牧业扶持政策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2017年11月9日发布的《关于印发乐清市畜牧业产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乐财农〔2017〕35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