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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政策性融资担保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0-10-12    来源: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关于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为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增信的通知》(财金〔2020〕1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9〕4号)、《全省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2020 年工作要点》(浙融担办〔2020〕4号)等精神,经十六届市政府第二十七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市政策性融资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坚守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准公共定位,弥补市场不足,降低担保服务门槛,着力缓解小微企业、“三农”等普惠领域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支持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进一步推进我市政策性融资担保行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二、总体目标

  坚持政策扶持与市场主导相结合,服务发展与防控风险并重,严格以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为主业,支持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不断提高支小支农担保业务规模和占比,融资担保费率保持较低水平,实现政策性融资担保行业规范可持续发展。争取到2021年,政策性融资担保放大倍数达到5倍以上,全市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在保户数占融资担保在保总户数的比例不低于85%,单户500万元以下的担保余额占政策性担保公司担保余额的75%以上。

  三、具体措施

  (一)扩大业务规模。以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成长为主,兼顾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创新、创业惠民等。单户企业(含关联企业)担保贷款总额度一般不超过500万元,特殊情况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具体信贷投向要符合国家和区域产业政策导向。

  (二)落实银担合作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积极参与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原则上银行业金融机构承担的风险责任比例不低于20%,其余风险由担保机构承担。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大对符合政策性融资担保要求的小微企业、“三农”的贷款力度,合理确定与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合作的企业贷款业务利率,不得以借贷搭售等其他方式变相提高企业融资成本,不得将已有风险贷款转嫁到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

  (三)落实降费让利。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高于1%。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的收费行为,除贷款利息和担保费外,不得以保证金、承诺费、咨询费、顾问费、注册费、资料费等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

  (四)加大风险补偿力度。充分发挥财政政策引导作用,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三农”,市财政每年按照其融资担保业务的月均担保余额的0.5%给予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五)建立资本金补充激励机制。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我市小微企业、“三农”开展的融资担保业务月均在保余额达到注册资本5倍以上且月均在保户数当年度增幅达30%以上的,给予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月均在保余额1%的资本补充激励。

  (六)完善绩效评价考核激励机制。科学合理确定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公司年度目标,强化经营业绩考核,突出考核结果运用。以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规模、服务情况为考核重点,突出政策导向、鼓励业务拓展、弱化盈利考核、强化正向激励。根据综合考核结果,落实资本金补充、风险补偿、薪酬待遇等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

  (七)健全内部考核激励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要优化支小支农业务内部考核激励机制。提高支小支农业务考核指标权重,重点考核业务规模、户数及其占比、增量等指标,降低或取消相应利润考核要求。对已按规定妥善履行授信审批和担保审核职责的业务人员实行尽职免责。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对支小支农业务实行内部资金转移优惠定价。

  (八)落实尽职免责机制。按照《浙江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尽职免责工作指引》,年度代偿率未超过5%的,原则上实行免责。对支持疫情防控、企业复工复产、应急性抗灾等特殊性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的,视情况适当提高代偿容忍度并及时核销损失。

  (九)加强风险控制。银担合作各方要细化业务准入和担保代偿条件,明确代偿追偿责任,强化担保贷款风险识别与防控,按照勤勉尽职原则,落实贷前审查和贷中、贷后管理责任。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贷款代偿率达到3.5%时,进行风险提示,代偿率原则上不能高于5%。

  (十)强化业务协同。加快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各单位涉企信用信息平台要为融资担保公司接入和查询提供方便,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应当依法合规查询、使用信息,促进信息共享。

  四、管理机制

  各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加强对融资担保机构的监管、服务和指导,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严厉打击逃废债行为,为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营造良好信用环境。

  五、其他

  本意见自2020年11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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