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市体育产业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我市体育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乐清市体育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乐清市财政局
乐清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乐清市旅游和体育事业发展中心
2020年 11月20日
乐清市体育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全民健身和体育消费推动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4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民健身和体育消费推动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17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温政发〔2020〕12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激发全民健身热情,提升体育消费意识,增强体育市场活力,推动我市体育产业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加强体育产业引导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乐清市体育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市体育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以五年(2020—2024年)为周期,周期结束后,根据专项资金总体绩效评价结果,研究确定新一轮周期安排。
第三条 引导资金遵循以下使用原则:
(一)注重绩效原则。坚持统筹体育事业和体育产业协调发展,促进体育产业与相关产业的互融联动发展。通过引导资金的扶持,为整个产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带动社会资金投入到体育产业,充分发挥引导资金的使用绩效。
(二)效率优先原则。对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体育产业、有效落实扶持政策的项目给予优先考虑;对管理措施到位、资金使用效率高的项目予以优先考虑。
(三)科学规范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依法管理、科学管理,完善体育市场监管制度,有效规范体育市场秩序,注重公开公平,科学规范地选定扶持项目,兼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四)引导示范原则。鼓励创新,引导资金重点扶持对我市体育产业发展具有示范带动作用,创新性、引导性较强的项目,在突出重点的同时兼顾一般。
第四条 引导资金结合我市体育产业发展规划,实行滚动预算,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以下简称市文广旅体局)、市旅游和体育事业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市旅体中心)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第五条 引导资金主要用于符合乐清市体育产业发展总体规划和相关政策,具有显著经济社会效益、发展前景好的体育产业项目。具体包括:
(一)体育竞赛表演、体育休闲健身服务、体育培训服务、体育场馆服务等经营性体育产业项目;
(二)运动休闲类等非政府投资的经营性体育建设项目;
(三)体育产业展会、论坛等活动培育项目;
(四)经乐清市政府批准的其他重大体育产业项目。
第六条 引导资金采取项目补助、奖励等方式,给体育产业项目予以资金扶持。
第七条 项目补助范围及标准具体如下:
(一)运动休闲类等非政府投资的经营性体育建设项目。按照体育建设项目(含首次装修、不含租金)和专业设备设施购置等实际投入情况,给予不超过20%的补助;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万元。已享受其他政府性补助的,不再予以重复补助,不享受此政策。
(二)体育赛事(体育竞赛表演)补助。对经体育主管部门批准,由体育企业和社会组织主办(承办)省级(含)以上的重大体育品牌赛事,根据赛事活动的难易程度和经营收支情况,视情分别予以实际总费用的5%-10%的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具有重大影响力的赛事活动,采取市政府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相应的补助。补助资金待上报赛事总结后下拨。
(三)公益性体育场馆运营维护服务补助。对承担公益性体育场馆运营维护管理职能的体育企业,根据其为公众提供免费或低收费的健身服务场所、活动次数、活动时间,服务质量及运营收支状况等运营综合评价因素统筹核定补助资金。大额补助资金经市政府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相应的补助。
(四)体育社会公益培训补助。支持鼓励体育社会公益培训,增强公众体育健身意识,引领体育消费趋势,培育体育消费市场。对我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体育健身服务、体育培训服务项目)公益培训的体育企业,根据体育企业提供的健身和培训服务的基本情况、综合评价、参与人数等因素统筹核定,给予每场最高不超过2千元,同一企业全年累计金额不超过2万元的补助。
(五)体育产业展会、论坛项目补助。支持、鼓励我市体育企业和社会组织积极参与体育产业展会,论坛等活动,提升我市体育产业品牌知名度,经体育主管部门批准,参加国际性境外体育会展的体育企业和社会组织给予不高于展位费80%,且展位费最高不超过10万元人币的补助;参加国际性、全国性、区域性等境内的重点体育会展的体育企业和社会组织给予不高于展位费50%,且展位费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补助。
(六)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高端体育运动产业项目,经验收符合要求的,按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不含土地投资)和建设规模情况,经市政府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补助。
第八条 奖励范围及标准具体如下:
(一)被评为市级、省级、国家级称号的单位和企业,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1.获温州市级运动休闲旅游示范基地、精品线路和优秀项目、户外运动精品线路、体育产业联系点示范单位的单位,给予3万元的奖励;
2.获省级运动休闲基地称号或者省级运动休闲旅游示范基地称号的单位,给予10万元的奖励;获省级运动休闲旅游精品线路或者优秀项目称号的单位,给予6万元的奖励;
3.获国家级各类称号的单位和企业,给予20万元的奖励。
(二)被评为市级、省级、国家级体育服务业示范单位和企业,分别给予2万元(市级)、6万元(省级)、15万元(国家级)奖励。
(三)被评为市级、省级、国家级体育用品(含相关产品)制造与销售示范单位和企业,分别给予2万元(市级)、6万元(省级)、15万元(国家级)奖励。
(四)对于获星级的健身服务业的单位和企业,根据星级等级给予奖励(二星级3千元,三星级5千元,四星级1万元,五星级2万元)。
以上四类奖项,同一种类奖项同年度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复评不予奖励。
第九条 引导资金实行项目申报制度。申报引导资金的项目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申报主体须为在乐清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会计核算规范,财务状况良好,从事体育产业(含体育类民非企业)活动的单位和企业。
(二)申报项目符合乐清市体育产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本办法规定的资金使用原则、使用范围和支持方式。
(三)申报项目预期产生较好的社会效益。
第十条 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填报《乐清市体育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补助资金申报表》及提交申报项目的详细材料。主要包括:项目单位的申请报告、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纳税证明、资信评级报告、项目批准文本、项目可行性报告、项目实施进度安排说明、项目预算(决算)、项目经费明细情况表、项目预期绩效等(相关填报要求见附表);
(二)申请项目补贴的,需提供相应年度会计报表、会计事务所的项目完结审计报告和财务审计报告、相关合法合规的支付凭证;
(三)申请奖励的,需提供上一年度纳税证明、有关部门认定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四)项目申报单位对其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作出相应承诺。
(五)项目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引导资金的申报、审批程序:
(一)项目申请单位向本级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街道)初审后,报市文广旅体局和市旅体中心汇总。
(二)申报单位原则上每年8月30日前向市文广旅体局和市旅体中心提出项目资金扶持申请。
(三)市文广旅体局和市旅体中心要及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查(包括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后,会同市财政局共同研究确定扶持项目和扶持金额并向社会公示后,联合行文下拨补助经费。
第十二条 市文广旅体局、市旅体中心和市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专项补助资金,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项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经费使用管理和监督制约机制,要求项目经费开支合理,账目清楚,内容真实,确保资金管理规范和使用合理。
第十四条 申报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的,需报市文广旅体局、市旅体中心和市财政局同意。对经批准撤销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做出资金决算上报市财政局核批,剩余资金如数退回市财政局。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给予补助。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对项目单位和项目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外,视情节轻重,可以采取通报批评、停止与追回拨款、项目单位五年内不得申报产业引导资金补助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知识产权、所有权、承办权等有争议的;
(二)弄虚作假,提供材料不真实的;
(三)违反资金使用规定擅自改变用途的;
(四)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的;
(五)自筹资金落实不到位,影响项目建设的;
(六)有偷漏税行为被查处的;
(七)不按规定上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
(八)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在经营、生产等方面发生等比较突出问题的,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与其它相关扶持奖励政策不一致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本办法执行期间,如上级部门有更加优惠政策的,执行上级部门政策。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符合本办法多项条款的,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上级奖励要求本级配套的与本级奖励不重复享受。
第十八条 本办法试行期为五年,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自2020年1月1日起至本办法实施前的资金使用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