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促进我市建筑业更好更快地发展,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振兴的若干意见》(温政发〔2012〕5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优化建筑产业结构,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
(一)促进产业集聚发展。根据建筑业发展需求,市政府将安排一定数量的土地,用于建筑业仓储、维修、科研用地,切实解决企业仓储难问题。同时,将在滨海新区规划建设建筑业(包括建筑、监理、勘察、设计、装饰、建材、质检、造价咨询等)总部基地和后方基地,把建筑业纳入重点产业进行重点扶持,享受金融集聚区、总部经济同等待遇。对于注册资金5000万元以上、近三年度纳税总额1200万元以上且资质在二级以上的施工总承包企业,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近三年度纳税总额1000万元以上且资质在二级以上的专业承包企业,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近三年度纳税总额300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验检测等服务企业,可以优先进驻总部经济园一期。
(二)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对年实缴税金首次超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的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和30万元。扶持培育建筑业龙头骨干企业,建筑业企业年产值达20亿元(专业承包企业为5亿元)且市内入库税金达1000万元的,由市政府命名为建筑业功勋企业;年产值达10亿元(专业承包企业为2.5亿元)且市内入库税金达500万元的,由市政府命名为建筑业龙头企业;年产值达5亿元(专业承包企业为1亿元)且市内入库税金达300万元的,或者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验检测等企业市内入库税金达150万元的,由市政府命名为建筑业骨干企业。由市政府发文表彰的企业,直接入选《乐清市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除质量安全检查外,任何部门未经市政府同意不得对其进行检查。
(三)鼓励企业晋升资质。设立企业资质晋升奖励资金,本市施工总承包建筑企业晋升到一级资质的,或者两个以上建筑企业联合兼并晋升到一级资质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晋升到特级资质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四)做优做强总承包企业。鼓励优势企业通过控股、参股等形式整合一批实力相对较强、信誉较好的中小企业,培育一批大型企业集团和骨干企业,提高产业集中度,参与承接大型项目。对房屋建筑、市政公用骨干企业做好重点帮扶工作。对企业在改制和联合、兼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划拨土地处置和其它有关事项,按照工业企业有关政策执行。
(五)做实做好劳务企业。鼓励施工总承包企业投资设立劳务公司,引导支持中小型、低资质的施工企业向劳务企业转型,逐步形成一批素质较高、有一定规模的稳定的劳务基地。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所分包的建筑安装业务,其营业税由总承包企业按建筑业税率代扣代缴。
(六)完善产业体系。在巩固房屋建筑、设备安装和装饰装修等传统产业的基础上,支持企业向水利交通、市政园林等方向拓展。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实行多元化经营,向高新技术产业、第三产业等产业发展,向建筑设计、建材生产等产业上下游延伸,形成完整的产业链。积极探索推动施工总承包向工程总承包转变,实现设计施工相融合,形成设计、采购、施工、试车一条龙的工程总承包服务能力。积极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总承包实践。积极发展咨询服务体系,支持有能力的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验检测等服务企业拓宽服务领域。探索创新工程项目管理模式,鼓励具备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率先推行全过程工程项目管理。
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实行优企优先机制
(七)规范工程招投标,强化市场执法监管。实行优质优价和综合最优价中标,引导企业良性竞争。建立国有投资招标控制价备案和竣工结算价信息报送制度。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和履约管理,合理控制工程造价和工期。加大企业不良行为公示力度,坚决遏制和打击围标串标、转包、挂靠、和低于成本价报价等违法违规行为。
(八)加快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实行信用等级评价,形成有效的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机制。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预选承包商名录,对于政府部门评选出的优秀和突出贡献企业,直接入选政府投资项目预选承包商名录。建立工程项目履约保函额度浮动机制。对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表扬的和获得工程创优夺杯奖项的企业在预选承包商和工程招投标过程中予以加分(具体办法按照《乐清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预选承包商考核管理办法(试行)》(乐政办函〔2012〕29号)执行)。
(九)实施本地优秀企业优先承接业务政策。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实行公开招标的工程,凡符合资质条件的本市建筑企业都有资格参加投标,不得设置不合理的前置条件,排斥市内潜在投标企业。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优先选择本地优秀施工、设计、监理、咨询企业,鼓励民间投资项目选择本地优秀施工、设计、监理、咨询企业。依法采用邀请招标的项目,邀请对象中符合条件的本市优秀施工企业不少于50%。
三、实施“质量强业”战略,推进建筑科技进步
(十)加强企业品牌建设。引导企业树立品牌意识,打造精品工程。实行优质优价制度,并将此规定纳入招标文件和相关合同中。对已列入创优计划并获得“鲁班奖”、国家优质金奖、国家优质银奖、“钱江杯”、“瓯江杯”、“雁荡杯”优质工程奖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分别奖励施工单位该项目中标总价4%、3%、2.5%、2.25%、1.5%、0.5%的工程经费(不包括政府奖励),同一项目不重复奖励。
(十一)加快企业信息化建设。加快信息技术、网络技术在建筑企业中的应用推广,鼓励企业实行信息化管理,对列入企业信息化工程及信息化试点和示范企业计划的,根据其实施规模给予5万-15万元的经费支持。企业外购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者构成无形资产的软件,其资产折旧或者摊销年限最短为2年。
(十二)大力扶植企业建立技术中心。鼓励企业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有技术、施工工法。建筑业企业每年应从利润中拿出3%-5%作为技术创新资金,对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产生的技术开发费,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企业的技术研发费用在招投标报价中应单列不竞争,专款专用。本市建筑企业技术改造和添置施工设备资金投入在2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享受财政补贴,补贴额为实际投资额的2%。
(十三)推进建筑节能工作。大力推广和应用建筑节能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限制落后技术、工艺,淘汰能耗大、效益低、质量差及安全无保障的建筑机具、设备和材料,不断提高建筑节能的效益和水平。
(十四)助推建筑科技进步。建筑业企业科研项目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的,奖励50万元;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浙江省科技进步一等奖的,奖励30万元;获得浙江省科技进步二等奖、温州市科技进步一等奖的,奖励20万元;获得温州市科技进步二等奖的,奖励10万元。建筑业企业科技成果经鉴定并列入建设部科技成果推广项目、浙江省建设科技成果推广项目和温州市建设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和2万元,同一项目不重复奖励。
(十五)鼓励实施标准化战略。对首次主导国家标准起草制订的单位,奖励30万元;对参与国家标准制订的单位奖励5万元,奖励总金额不超过10万元。对首次主导行业或者地方标准起草制订的单位,奖励10万元;对参与行业或者地方标准制订的单位奖励2万元,奖励总金额不超过4万元。
(十六)鼓励企业开展创建文明标化工地活动。对施工现场实行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建筑业企业在本市范围内施工工程项目获得“全国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之最”、省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温州市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的,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5万元,同一项目不重复奖励。
(十七)打造质量强业大平台。广泛开展QC、工法活动,导入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切实提高建筑产品质量,多创精品工程,推进质量强业建设。本市建筑企业施工的工程项目被评为“鲁班奖”、“钱江杯”、外地省级杯、“瓯江杯”、“雁荡杯”(每年限10个)优质工程奖的,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同一项目不重复奖励。
四、实施“走出去、引进来”战略,鼓励企业拓展市场
(十八) 实施“走出去”战略。对我市建筑业企业外出经营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办法,税务部门应当确定专门岗位负责为外出企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支持企业通过地区推介、企业互荐、企业投资、资本运作等方式,积极拓展市场。对于建筑业产值达到一定规模的区域市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企业设立相应的驻外办事机构,打造开拓市外市场服务平台,与当地相关部门建立协作关系,通过各种方式推介我市建筑业企业,为企业开拓市外市场提供优质服务。
(十九)实施“引进来”战略。引进市外资质级别高、业绩突出、信誉良好、综合施工能力强的建筑业企业参与我市的工程建设,鼓励市外特级或者年产值超过30亿元的优秀一级施工总承包企业在我市注册,入驻总部经济园,并直接入选《乐清市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同时加强外地进乐企业的备案管理,对进乐企业实行定期检查、备案年审制度,对有不良记录或者检查中诚信差的企业下一年度不予备案。
五、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升产业整体素质
(二十)坚持引育并举,加强人才培育和储备。建筑业企业应当足额保证职工教育经费,其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总额2.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禁止在工程招投标中压减职工教育经费。支持校企联合,大力培养企业急需的在岗执业人员,鼓励企业接纳专业对口的大中专毕业生。鼓励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努力营造人才“引得进、用得好、留得住”的机制和环境。企业引进的高层次管理、技术人才,符合条件的可以优先租赁人才公寓、享受市政府限价商品房等优惠住房政策。支持企业自建人才公寓,并在子女就学就业方面提供优惠。
(二十一)加大职称改革力度。对建筑业企业中长期在一线工作具有丰富实践经验,为经济发展作出重大贡献、业绩突出的工程技术人员,可直接参加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加强对一线操作人员的技能培训和素质培训,使从事建筑业的农民工逐步成为现代产业工人。对获得优质工程奖或者创温州市级以上文明标化工地的项目经理及管理人员,在职称晋升时给予优先考虑。
六、强化政策扶持力度,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二十二)实行外出施工税收优惠政策。建筑业企业外出施工应按规定办理有关税务手续,回本市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给予其缴纳的外地施工业务所得税30%的奖励。外地施工业务所得税按企业外地施工产值在企业施工总产值所占比例从企业所得税中计算。
(二十三)加大金融支持力度。给予建筑业企业享受小微企业、中小企业优惠贷款政策,执行贷款基准利率不上浮,并在现有基础上提高企业信贷授信额度,其提高幅度不低于建筑业产值当年预期增幅,允许以建筑材料、工程设备、在建工程等为抵押和以应收账款、股权、商标权、专利权等为质押的形式融资。培育和扶持建筑行业的专业担保公司,缓解企业融资难问题。市重点建筑企业以本企业的房产、土地、设备作为抵押物的评估有效期可以为3年,并应从优从速办理,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抵借比按上级银行规定的上限执行。
(二十四)加大企业减负力度。实行建筑民工工资保障金全市统筹管理,本地建筑企业经劳动保障部门同意后可在其基本户开户银行办理保函缴纳保障金。项目业主要求施工企业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应当按规定同时向施工企业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依法承担对等担保义务。金融机构应创新金融服务,对资信良好的建筑业企业降低开具投标保函、履约保函、支付保函的条件,在防范风险的基础上,降低保证金比例,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
(二十五)提高建筑业优秀人才的社会政治待遇。对建筑行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由市住建局向有关部门推荐为市人大代表和市政协委员候选人。对获得省级及以上优质工程的项目经理由市住建局向市总工会推荐为市劳动模范。
(二十六)加强建设行业协会建设。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桥梁纽带作用,支持行业协会建设为企业提供信息查询、技术创新与推广、管理咨询、创业辅导、人员培训、行业自律等服务的行业公共服务平台,集聚优质资源,提升服务水平。
(二十七)建立建筑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政府牵头,各镇(街道)分管领导,市财政、税务、监察、经信、住建、国土资源、人力社保、统计、资管办等相关单位负责人和专家学者参加,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由办公室定期召开会议,共同研究建筑业发展战略,解决困扰行业发展的瓶颈问题,形成全市上下共同关心扶持建筑业发展的良好氛围,推动建筑业加快发展。
本意见各项指标的计算依据,仅限于工商、税务登记、统计登记在本市的建筑业企业,以企业上报统计、税务和建设部门的数据为准。2007年11月26日发布的《乐清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发展壮大建筑业的若干政策的通知》(乐政发〔2007〕80号)同时废止。
乐清市人民政府
2012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