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切实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登记和个人国有住宅用地土地出让金补(续)缴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6〕114号)等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就我市房地产登记和个人国有住宅用地土地出让金缴纳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住宅用地房地产登记
(一)我市范围内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房屋所有权证的公寓式城镇住宅,其房地产登记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2003年3月4日前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有房屋基本单元户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项目,宗地面积不超过原批准面积,且房屋现状与原批准总平面布局一致,或者虽然房屋现状与批准总平面布局不一致,但被征地单位无异议的,市国土资源局可以办理整宗土地登记。属出让项目的,市国土资源局对土地出让金、税费收缴情况不再进行审查。
2.2003年3月5日后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房屋所有权证的项目,市国土资源局应当按现行规定办理整宗土地登记。2003年3月5日后追加建筑面积的,市国土资源局需对追加建筑面积部分的土地出让金收缴情况进行审查,其中对追加建筑面积部分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市住建局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先函告市国土资源局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由原用地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业主补缴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
3.公寓式城镇住宅用地应当由原用地单位申请整宗土地登记,各房屋基本单元户主再凭房屋所有权证、整宗土地使用权证等材料申请土地使用权分割变更登记。因原批准用地单位不申请或者原用地单位注销、解散等原因导致申请登记主体缺失的,可以由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为申请,以原用地单位名义办理整宗土地登记。
4.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凭整幢房产测绘报告计算分摊系数。若无整幢房产测绘报告的,应当以补测的整幢房产测绘报告结合房产登记信息予以确认;市住建局在办理该类房产转移、变更等登记过程中,应当依据补测的整幢房产测绘报告予以更正,涉及面积增减的,不额外收取任何税费。
5.公寓式城镇住宅用地属国有划拨土地、且房产已转让的(包括多次转让的),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分割变更登记时,应当同时办理划拨转出让手续,由现房屋所有权人直接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缴纳土地出让金。市国土资源局只对最后一次房地产交易的转让事实和税款缴纳情况进行审查,出让住宅用地参照执行。
(二)国有划拨土地上的个人住宅转让的,应当先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买卖双方应当先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划拨转出让手续,由买受人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缴纳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后,买卖双方再向市住建局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划拨转出让手续时,买卖双方应当提供申请当日由市住建局出具的房产登记证明书。
(三)农村村民利用宅基地联建公寓式住宅的,其房地产登记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按单间式住宅审批但联建成公寓式住宅的,房屋经市住建局竣工验收合格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对整宗土地进行登记,再由市住建局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最后由市国土资源局凭房屋所有权证办理土地使用权分割变更登记。
2.按套审批的公寓式住宅存在超批准套数建设行为的,应当由市住建局依法进行处理,并凭市国土资源局的土地批文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按照前目规定办理房地产登记;在本通知发布之前市住建局已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直接按照前目规定办理房地产登记。
二、规范个人国有住宅用地土地出让金收缴
(一)办理个人国有划拨住宅用地转出让手续的,须一次性缴纳70年的土地出让金;办理个人国有出让住宅用地续缴土地出让金手续的,须一次性补缴剩余年限的土地出让金;办理个人追加建筑面积补缴土地出让金手续的,须一次性补缴追加建筑面积的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具体计算规定详见附件。
(二)宗地实际建筑面积(包括已经批准追加但未建的建筑面积)大于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超出部分建筑面积均应当收缴土地出让金,但2003年3月4日前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除外。
三、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所指个人国有住宅包括立地楼式(单间式)住宅和公寓式住宅(包括普通商品住房、移民房、集资房、房改房、保障房、安置房、有限产权房等,别墅、排屋等高档住宅除外)。
(二)本通知自2013年8月15日起施行。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6日印发